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
简介
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主管的区内唯一高等体育学府。学校的前身系始建于1956年的广西体育干部学校,1959年创建广西体育专科学校,1960年广西体育专科学校升格为广西体育学院。因国家经济暂时困难,1962年广西体育学院停办。1971年恢复办广西体育学校。1984年恢复办广西体育专科学校,1994年更名为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学校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南宁市,毗邻风景秀丽的南宁市人民公园。校园占地131亩,建筑面积近5万平方米。
学校现有教职工137人,其中教师94人,教授3人,副教授等副高职称16人,讲师等中级职称57人,另外还有国家级裁判员7人;在职博士1人,研究生36人(其中硕士学位11人)。此外,学校还聘请了曲宗湖、朱咏贤、邢文华、邹亮畴等国内知名专家教授为客座教授。学校现有普通全日制专科生和本科生1660余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1300多人。
学校普通高等教育开设体育教育专业和运动训练专业,学制均为两年。田径学科是自治区重点学科。从1998年开始与广西师范大学联合办优秀专科生直升本科班。成人高等教育开设体育教育专业三年制函授专科;从2002年开始,分别与广西师范大学、武汉体育学院、上海体育学院、江汉大学联办体育教育专业三年制函授本科。“广西教练员培训中心”、“广西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广西学校体育卫生学会教学科研部”均设在我校,它们分别承担了广西体育管理干部、全国和全区教练员岗位培训以及各运动项目裁判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培训考试的任务;承担全区的国民体质监测工作;承担全区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卫生教学和科研的指导工作。
学校各种设施齐全,拥有篮球训练馆、武术训练馆、体操训练馆、乒乓球训练馆、排球训练馆、游泳池、田径足球场以及实验室(已通过自治区教育厅合格验收)、计算机室、电化教室、多媒体教室、多媒体语音室等教学训练设施。
恢复办学近二十年来,学校共为社会培养了8000多名合格人才,他们分配到各类学校、机关、公安、交警、海关、税务等单位,普遍受到用人单位的欢迎和好评。奥运举重冠军吴数德、乒坛国手黄统生等都曾经就读、毕业于我校。
各级党政领导很关心学校的建设,自治区领导韦纯束、李振潜、吴恒、刘新文以及国家体委伍绍祖、袁伟民、荣高棠、李梦华等领导亲临学校视察指导, 伍绍祖同志在亲临学校视察时,欣然题词:“改革开放创新路,不拘一格育人才”。
学校的发展的规划与设想是:争取政府给予政策上的关心与支持,早日实现学校异地置换的目标,争取在“十一五”期间经过改革与发展,即使学校的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显著提高,办学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协调发展,特色与优势更明显,综合实力、竞争能力进一步加强,并将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恢复为广西体育学院,使学校成为在区内外有一定影响的、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区内一流的集教学、训练和科研与社会服务于一体的体育院校,为广西竞技体育院校化提供坚实的支撑,为广西高等体育教育、学校体育教育和运动训练人才培养做出贡献。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有利于政府以及社会加强对学校的管理和监督,保护举办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和科学发展观规律,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 第三条 学校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
第二章 学校名称和校址
第四条 学校名称: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条 学校校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园路2号。
第三章 办学宗旨
第六条 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突出地方性体育教育特色,为地方的体育事业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复合型的专门人才。
第七条 学校积极为国家和地方体育事业发展、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积极开展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在教学和科学研究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办学规模
第八条 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教育规模为2000人左右,同时适度发展其它形式的教育。
第五章 学科门类的设置
第九条 学校以体育教育、运动训练专业为主,逐步发展社会体育、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其它学科。
第六章 教育形式
第十条 学校以专科教育为主,创造条件发展本科教育;以全日制教育为主,积极发展成人教育;以学历教育为主,兼有非学历教育培训;以国内学生教育为主,适度发展国外留学生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接受学历教育的专科生修满学分,成绩合格,根据国家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七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实行民主集中制,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工作、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以及行政管理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
第十四条 实行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务会议制度,集体研究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推进以机构编制改革、用人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的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学校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增强学校的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建立具有教育行业特色的市场化后勤服务体系。
第八章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以自治区财政拨款为主,按国家规定收取学费和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
第二十条 财产:学校全部财产归国家所有。学校的经费、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二十一条 财务制度: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合理使用教育经费,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履行的义务:
(一)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二)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三)确保学校办学效益不断提高;
(四)确保本章程及发展规划中目标的实现;
(五)为广西地方体育事业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提供人才支持和技术贡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享有的权利:
(一)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学校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二)按照本章程管理学校,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行使高等学校各项办学自主权;
(四)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对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意见和建议,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制度;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制度,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依法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本章程需要修改时,由校长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有关条款制定相应的制度、计划、办法和细则。凡学校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本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时,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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