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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广西体育事业的发展战略、目标;负责提出自治区体育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指导和推动全区体育改革;编制全区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各地市的体育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协调全区体育事业发展;对国家所公布的96个体育项目进行行业管理。

(二)指导各地市县体育行业管理和体育工作,推动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推动群众性体育活动,指导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和协调各系统、各部门做好学校体育、农村体育、城市体育、少数民族体育及残疾人体育工作。

(三)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加强对竞技体育宏观指导和管理,研究和平衡全区性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实施对体育项目的行业管理,制订训练竞赛体制改革措施;负责在我区承办的国际、国内大型比赛及参加全国以上综合性运动会的组队管理及统筹安排;指导与管理优秀运动队的训练;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四)研究和平衡全区业余训练项目的设置与重点布局;指导各级业余体校的建设和业余训练工作,组织开展对各级体育学校的评估。

(五)负责自治区体育产业宏观指导,研究提出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拟订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规范管理、培育和发展体育市场。

(六)开展国际间和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流;管理和指导体育系统及民间体育外事工作。

(七)负责全区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和业务管理。

(八)组织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关和成果推广。

(九)负责管理直属事业单位,抓好体育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体育系统干部队伍业务培训工作;开展和协调体育宣传工作。

(十)计划和管理体育局各项经费,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统计和审计工作;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

(十一)负责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的管理与教育工作。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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